欧洲青年酒店住宿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请注意,以下内容是对德文原文的翻译。我们的条款和条件的德语版本优先于此翻译版本。如有疑问,应以德文版为参考。

1 适用范围

1.1 本条款适用于以住宿为目的的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以及酒店在此背景下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其他商品和服务(酒店住宿合同)。术语 "酒店住宿合同 "包括并取代了以下术语:住宿、住宿、酒店、酒店客房合同。

1.2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第1款第2句的规定,如果将所提供的房间转租或出租给第三方,或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则需要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同意。如果顾客不是消费者,则《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第1款第2句将被放弃。

1.3 客户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

2 合同的签订,当事人,诉讼时效

2.1 预订只能由具有完全法定年龄和能力的人进行。

2.2 酒店和顾客是合同双方。合同应在酒店接受顾客的报价后生效。

2.3 如果客人的预订是由第三方进行的,那么第三方将与客人一起对合同中的所有承诺负责。同时,每个承包商有责任将所有与预订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这些条款和条件)传递给客人。

2.4 对酒店的任何索赔一般应在一般诉讼时效期开始后的一年内失去时效。只要不是基于对生命、肢体、身体健康或自由造成的伤害而提出的索赔,损失索赔应在五年后失去时效,这取决于是否知道。这些损害赔偿要求应在10年后失去时效,与是否知道有关情况无关。时效期限的缩短不应适用于基于酒店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义务的索赔。

2.5 相关的 "客房规则 "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它们可以在酒店的网站上看到并下载:www.euro-youth-hotel.de。

3 服务、价格、付款、抵偿

3.1 酒店有义务保持顾客预订的房间可用并提供约定的服务。

3.2 顾客有义务为所提供的房间和其他服务支付约定或适用的酒店价格。这也适用于客户直接或通过酒店订购的、由第三方提供并由酒店支付的服务。

3.3 商定的价格包括缔结合同时有效的所有税收和地方税。这不包括当地征收的税款,这些税款是由客人自己根据特定的城市法律所欠下的,如游客税。  
如果法定的增值税发生变化,或者在合同约定后,有关客房和服务的地方税种新出台、改变或取消,价格将被调整。这只适用于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如果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已经过去了四个月。

3.4 如果在合同完成后,客人希望减少预订的房间数量、酒店的服务或客人的逗留时间,那么酒店可以在增加房间和/或其他服务的协议价格的基础上表示同意。

3.5 预订住宿的全部价格最迟应在客人到达酒店时支付。酒店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客人立即支付到期债务。没有说明到期日期的酒店发票应在收到发票的十天内支付,不得扣减。在拖欠付款的情况下,酒店有权要求分别适用的法定违约利息。酒店保留证明更大损失的权利。

3.6 在合同签订时,或在客人入住前或入住期间的任何时候,酒店都有权要求客人支付预付款或为合同中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提供担保,如信用卡担保,金额不超过预订的全部价值。付款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成本和/或费用由客人/预订者负责。法定条款不受预付款或包价旅游担保的影响。

3.7 对于8人以上的团体,最迟应在预订确认后的两周内预付50%的费用,(一晚住宿或包括啤酒节、除夕夜、交易会和足球比赛等 "特殊活动 "期间的预订,则预付100%的费用)。

3.8 申请签证所需的特殊预订确认书只有在收到相当于预订总价值的预付款后才会发出。在随后取消的情况下,酒店将有权保留预付款的全部价值作为费用的补偿。

3.9 如果酒店有公正和适当的理由无法提供预订的住宿,那么,酒店有权以商定的价格为客人在具有类似客房和服务标准的住宿供应商处寻找替代住宿。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无权要求追索。

3.10 客人只能用无争议的或具有最终判决效力的索赔来抵消、减少或清除酒店的索赔。

4 客户的退出(取消、废止)/未使用酒店服务(未出现)的情况

4.1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客户可以撤销与酒店签订的合同。   

A) 个人(不超过7人的预订): 可以在到达日期前3天内免费取消(除非另有约定)。如果酒店在入住前3天后收到取消预订的通知,或在没有出现的情况下,酒店将收取相当于第一晚住宿和其他服务的全部价值的统一费用。 对于包括 "特殊事件 "期间的预订,如啤酒节、新年前夜、交易会和足球比赛,以下 "团体条件"(4.1B)甚至适用于个人的预订。    

B) 团体预订(8人或以上 - 以及 "特殊活动 "期间的个人预订)。  取消预订的最后期限为团体抵达日期前的9个月。即使合同是在这期间签订的,这个期限也适用。宾客人数减少10%以上也算作取消。如果客人在这9个月内取消,将收取以下取消费用。

a) 抵达日期前6个月以上的取消:预订住宿总价值的20%。

b) 抵达日期前不到6个月的取消:预订住宿总价值的35%。

c) 抵达日期前3个月内取消:预订住宿总价值的45%。

d) 抵达日期前2个月内取消:预订住宿总价值的60%。

e) 抵达日期前1个月内取消:预订住宿总价值的90%。

f) 抵达当天取消,或在没有出现的情况下:预订的住宿和早餐总价值的90%。

g) 最多可以免费取消10%的预订床位,直到抵达前5天开始(欧洲中部时间)。如果这些床位是在多人间,那么酒店保留转售所释放的床位的权利,除非该团体为这些释放的床位付费。

4.2 顾客可以自由地证明上述的索赔是或没有达到要求的金额。

4.3 如果客户可以撤销与酒店签订的合同,那么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最好是电子邮件)通知酒店撤销,撤销在酒店书面确认撤销后生效。

5 酒店的撤销

5.1 如果约定客户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费退出合同,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存在其他客户对合同预订房间的询问,并且客户在酒店提出询问并设定合理期限后,不放弃其退出的权利,则酒店有权退出合同。

5.2 如果约定的预付款或预付款或根据第3.6和/或第3.7条要求的担保在酒店规定的合理宽限期过后仍未支付,那么酒店同样有权撤销合同。

5.3 此外,酒店有权因重大的正当理由而特别撤销合同,特别是在以下情况下

- 不可抗力或其他酒店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在预订房间或空间时,故意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客户的身份或偿付能力或其住宿目的可构成重要事实。

- 酒店有正当理由相信,使用酒店的服务可能会危及酒店的顺利运作、其安全或公众声誉,而不归咎于酒店的控制或组织范围。

- 住宿的目的或原因是非法的。

- 违反了上述第1条第2款和第2条第1款的规定。

5.4 酒店的合理退出不构成对顾客的损害赔偿要求。

5.5 如果客人的出现或行为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那么酒店有权利例外地取消住宿合同。

6 房间可用性、交付和归还

6.1 预订的房间从约定的到达日期的下午2点开始提供给顾客。顾客没有权利要求提前入住。

6.2 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客户不获得提供特定房间的权利。

6.3 客房必须在约定的离开日期的上午11:00前腾空并提供给酒店。如果酒店同意在此期限前延迟退房,那么最迟必须在中午12:00前腾出房间。在这之后,以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时间延迟腾出房间为由,酒店可以收取全额住宿费用(清单价格)的100%。顾客的合同要求在此不成立。顾客可以自由地证明酒店对房间的使用费没有要求或要求更低。

6.4 对于8人以上的团体预订,酒店将决定所分配房间的星座。

6.5 如果已预付预订款的客人在指定抵达日期的第二天早上6点之前没有抵达,那么酒店有权将预订的房间提供给其他客人。客人的合同要求在此不成立。如果预订没有预付款或有效的担保(如有效的信用卡),那么酒店有权从到达日的下午2点起将预订的床位出售给其他客人,而不建立合同索赔。在这两种情况下,酒店也有权利撤销合同。

6.6 8人以上的团体必须最迟在抵达时向酒店提供一份所有参与者的名单(全名、出生日期、地址和护照号码)。如果团体成员的数量超过了预订的床位数,那么不能保证额外的客人可以被接纳。

6.7 未满18岁的人只有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才能入住酒店房间。有18岁以下团体成员的团体必须由法定监护人陪同。

6.8 在3个日历月内,不可能在其中一个合租房或宿舍房中累计停留超过7天。

6.9 10床和12床房间的年龄限制为最低18岁,最高35岁。

6.10 酒店内不允许饲养宠物和其他动物。

7 酒店的责任

7.1 酒店对生命、肢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伤害负责。此外,它还对因完全故意或严重过失或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合同中的典型义务而造成的其他损害负责。酒店的违约行为被视为等同于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违约行为。所有其他的损害赔偿要求都被排除在外,如果在第7条中没有不同的决定。如果酒店的服务出现中断或缺陷,酒店应在知道后或在客户提出异议时采取行动进行补救,不得无故拖延。顾客有义务采取对他来说合理的行动,以消除干扰并将任何可能的损害降至最低。

7.2 酒店只对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这些过失是由于违反基本的合同义务(主要义务)而造成的,而这种违反又危及到协议意图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典型合同类型的损害。

7.3 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对顾客带入酒店的财产负责。它建议使用房间的保险箱或储物柜。如果客人希望携带价值超过800欧元的金钱、证券、股票、债券或贵重物品,或其他价值超过3500欧元的物品,则需要单独签订保管协议。

7.4 为客人提供的信息、邮件和商品交付应谨慎处理。酒店将交付、保管并在有偿的情况下转发这些物品(根据要求)。酒店仅在严重无能或完全故意的情况下承担任何损失的责任。

7.5 上述责任限制应适用于所有损害索赔,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包括由非法行为引起的索赔。上述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客人对任何雇员或任何其他协助履行酒店义务的人提出的所有索赔。但是,这些限制不适用于酒店对某一物品或服务的状况作出保证,或以欺诈方式隐瞒缺陷的情况,也不适用于人身伤害的情况。

7.6 客人对自己或其团队成员的不当使用或疏忽造成的酒店建筑或财产损失负责。酒店保留在任何团体抵达时要求其支付最多500欧元的保证金的权利。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客人/团体因误用或损坏建筑物或酒店财产而造成的损失,该押金将在离开时返还给该团体。任何不在500欧元押金范围内的损失(或如果没有收取押金),应在要求下和离开前立即支付。

7.7 如果酒店的服务出现故障或不足,酒店将在接到客人的通知后立即努力进行补救。客人有义务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帮助纠正故障,并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如果客人没有报告故障,那么他们将无法要求减少住宿的合同费用。

8 最后条款

8.1 对合同、接受报价或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客户单方面的修改或补充是无效的。

8.2 对于商业交易,履行和支付的地点,以及在发生诉讼的情况下,包括支票和汇票的纠纷,唯一的管辖法院在慕尼黑。如果合同方符合《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38条第2款的要求,并且在国内没有一般管辖地,则慕尼黑的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

8.3 本合同受德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德国法律进行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冲突法的适用被排除在外。

8.4 如果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将不会受到影响。法定条款也应适用。